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温州市知名商品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规范温州市知名商品认定工作,根据《温州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知名商品的申请、受理、初审、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申请认定温州市知名商品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持《申请参加认定温州市知名商品的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商品基本情况介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原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温州市知名商品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1、申请人概况;2、商品基本情况介绍;3、现有实力企业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广告宣传以及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受仿冒情况等。
(二)《申请表》按专用格式和要求填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的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四)对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的情况(如设计稿、外观专利证书、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受到仿冒情况等)。
(五)包装、装潢最早使用情况证明。
(六)最近二年来,参加认定的商品在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情况和审查结论。
(七)前二年度该商品经济指标(包括销售额、利润、税金等量化指标),经有关部门审核的材料。
(八)市级以上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
(九)商品销售区域情况。
(十)与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情况。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一式两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一式三份交企业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县(市、区)局留存《申请报告》《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各一份后,将其他材料交送市局。市属企业将材料一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直接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确认延续知名商品的,应填写《温州市知名商品确认延续申请表》,按照本程序的第三条和本条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五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商品包装装潢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发给《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温州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以局行文推荐上报市局,并附表排出上报商品名单,同初审推荐报告一式二份和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申请表》各二份,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一份报市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温州市知名商品认定申请受理温州市知名商品申请后,由市知名商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并走访、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整理书面材料交知名商品认定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认定委员会会议的评审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品及审查情况,委员们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最后进行投票表决,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
第五章 认定公告
第十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经市知名商品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知名商品,在温州红盾信息网和市级相关媒体上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知名商品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依照《办法》认定的温州市知名商品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的,按照本工作程序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工作程序由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