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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表时间:2010/9/26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温政发〔2004〕33号
 

      为了促进全市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加大投入力度,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形成科学高效的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温州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经全国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后,省政府予以保留的开发区和工  业园区,以及今后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二、工业园区均应成立园区管理机构,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制订本园区的详细规划和分期分年度开发计划,并报温州市工业园区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园区详细规划应按照集约利用土地、生产生活分开、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编制。
      三、工业园区引进企业必须按照《温州市当前工业投资导向目录》,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紧密结合起来,培育壮大新兴行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引进外商投资。严格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一般加工制造类生产项目,严禁引进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的生产项目。
      四、为加快全市范围内工业的合理布局,促进产业的有序集聚和相互配套,各县(市、区)要根据《温州市工业布局导向规划》,认真落实相关产业的空间布局。对符合工业布局导向规划的生产性项目,其各类审批手续在工业园区内一站式办理。与工业布局导向规划不符的项目,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并严格加以控制。
      五、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努力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水平。各工业园区要按照《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土发〔2003〕93号)精神,在入园企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方面严格把关,并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六、为确保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公正、公平安排企业用地,全市各工业园区企业在用地安排上要全面推行“三公开”。
评价办法公开,即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均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入园企业评价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告知。入园企业评价办法必须符合《温州市工业布局导向规划》、《温州市当前工业投资导向目录》、《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筛选程序公开,即评价办法的具体实施程序公开。各工业园区制订的入园企业评价办法和筛选程序应预先报市工业园区工作协调小组核准。
筛选结果公开,各工业园区初步确定入园企业名单后,均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并报市工业园区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公示期满,园区管委会方可与企业签订入园投资协议。
    七、世界500强或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投资我市工业园区生产性项目的,具体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确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全程代理,提供免费、优质服务。总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参照本款执行。
     八、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新建、在建的工业园区,新增用地指标应确保预留20%以上的工业用地,专项规划建设标准厂房。鼓励将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前的老厂房统一回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改造成过渡性标准厂房。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工业园区中的二、三产返回留地,安排建设标准厂房。
     标准厂房建设在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导向的前提下,鼓励采取主体多元、市场运作的方式。标准厂房可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直接投资建设、出租;可由园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后返回的村二产留地内建设、出租。
     九、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管理,对无正当理由超期闲置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多批少建、多头申请、倒卖牟利等违法违规现象,要加强监管和打击。国土资源部门在与入园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时,必须在出让合同中约定进场时间、投资密度、容积率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督促入园企业按规定要求进行建设。
    十、省下达给我市的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和我市通过土地整理等其他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向工业园区倾斜。
    十一、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要逐步与市场接轨,不得严重背离价值。都市产业区地价要与南部轻工产业拓展区的地价拉开差距,形成梯度。
    十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业功能区,经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部分试行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在符合《温州市工业布局导向规划》的前提下,同政府或其下属园区管理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活动。合作期满,土地使用权为村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
    十三、鼓励温州市区工业企业按《温州市工业布局导向规划》确定的产业布局,向温州其他区域进行梯度转移。市政府在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用地指标、项目审批与服务、协调沟通等各方面予以支持。
    十四、各级政府要鼓励工业企业按市场导向和产业布局导向进行的合理流动。在工业企业按产业特色向本县(市、区)所管辖的工业园区集聚的过程中,县(市、区)政府可以规定在5年或更长期限内入园企业的隶属关系、税收归属不变,或入园后的税收、产值基数不变情况下,增量部分由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以一定比例分成。
    文成、泰顺等山区县通过山海协作走异地工业化道路所建设的工业园区,其上交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迁入地和迁出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成。
    十五、鼓励市内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联合各投资实体,发挥其资金、人才、开发、招商和管理经验的优势,到温州南部鳌江流域进行相关基础设施投资和标准厂房建设,市政府将根据其开发进度和投资情况,每年安排适当数额的财政贴息专项予以扶持。市级投资部分,经双方协商可按市、县投资比例实行税收分成。
    上述十三、十四、十五条涉及到税收征管、财政分成等有关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地税、国税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十六、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为入园企业提供从申请到建设、投产的全过程审批代办服务。各工业园区应积极加强技术创新、信息化、培训教育、标准质量检测服务、财会法律中介、现代物流等功能性公共平台建设,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可组建一批行业性、区域性功能中心,按照政府支持与市场为主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十七、各工业园区要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园区内能源、交通、给排水、信息等基础设施应超前规划、滚动开发、联建共享。鼓励国内外资金投资建设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园区内经营性的市政配套设施项目,应面向社会公开选择投资商或运营商,走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道路。工业园区所在地各县(市、区)财政应增加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投入。
    十八、工业园区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或区域实行共建共享,实现污水、垃圾等污染物集中治理。
    工业园区的排污、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必须与入园生产企业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使用。环保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园区,要坚决予以整改。
     已进行区域环评并符合规划布局的区内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利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点做好污染防治对策分析和环保投资估算,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十九、依法加强对全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全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例会制度,及时研究全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建立全市工业园区考核评估制度,完善和健全园区的统计监测网络,定期对各工业园区经济效益、企业准入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园区将在用地指标上予以适当增加,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园区将在用地指标上予以适当扣减。
     建立土地资源配置的引导制度,市工业园区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在全市筛选一批对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影响的技改项目,在土地等资源的分配上予以优先保证。
     建立全市企业供地信息通报制度,对全市范围内发展潜力很大、用地要求迫切,但在当地一时无法安排生产用地的成长型企业,由市工业园区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安排或推荐到其他工业园区。
     二十、除本意见所指工业园区外,凡符合规划要求的各类工业功能区的建设管理工作,均应参照本意见执行。

 
上一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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