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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表时间:2010/9/26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温政发〔2006〕60号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招商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缓解用地紧张矛盾;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培育产业集群,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标准厂房建设的重要意义,确立抓标准厂房建设就是抓项目、抓投入、抓招商引资、抓中小企业发展的观念,进一步加快全市标准厂房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标准厂房的建设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选址原则上应在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内,并符合其产业定位和功能规划的要求。新建标准厂房的规模一般在50亩以上,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到2008年,在全市建成10个左右占地规模在200亩以上的市级示范标准厂房集聚区。
  (二)集约用地。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控制单层厂房,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外,轻型加工业标准厂房的层数原则上不低于四层。标准厂房的容积率一般要求在2以上,绿地率应控制在15%左右。凡现有厂区容积率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一律不再新供土地,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只供房不供地。
  (三)产业集聚。标准厂房应明确产业定位,并根据环保、安全等要求,尽量与当地的主导产业相衔接,以利于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
  (四)功能配套。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需要。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造进区企业共享的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三、政策规定
  (一)用地保障。标准厂房建设的用地指标应予以优先保证,市政府将在每年的用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指标戴帽下达用于标准厂房建设,逾期不用的将予以调剂或收回;农村二产返回用地原则上要集中安排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容积率未达到现行要求的企业进行厂区改造,建设标准厂房。
  (二)建设方式。首批市级标准厂房建设原则上以政府为主,允许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开发建设。鼓励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利用二产返回地自建、联建或委托政府代建标准厂房。确无条件自建的,可以通过将土地出让、出租给开发业主或将土地折价入股的方式建设,也可用土地指标折价置换。除政府投资与利用农村二产返回地建设的标准厂房外,其他标准厂房的投资业主都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三)建设管理。标准厂房建设必须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项目批文规定期限内开工与竣工。超过规定时间半年以上未开工或未竣工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标准厂房建成后,由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出租出让。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出租、出让,但使用者不得随意改变标准厂房的功能用途。对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厂房,在出让时允许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标准厂房的租金或售价,由开发业主单位根据市场价格综合因素确定。由政府开发的标准厂房,在出租出让时,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其转租、转让的限制条件,并在价格上实行调控,以推进产业集聚。
  (五)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应根据其产业功能布局,引导家庭作坊式企业入驻,优先安排成长型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入驻。入驻企业必须符合产业导向目录与环保、安全有关要求。企业入驻市级示范标准厂房,必须由当地标准厂房建设管理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再予办理租用或购买手续。
  (六)物业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服务。标准厂房要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建立或公开选聘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和标准厂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指导。
  (七)优惠政策。市级示范标准厂房和利用二产返回地建设标准厂房的,其应缴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凭项目批准文件予以免交,其他标准厂房项目减半收取。各级政府每年应在“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根据当地标准厂房市场供求关系,酌情对业主和承租企业给予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以加强对当地标准厂房建设工作的协调与指导。经贸部门作为标准厂房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有关工作的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建设、环保、农业等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有效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管理。
  (二)优化服务。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优化服务,对标准厂房建设审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推行抄告单并联审批、全程服务制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项目审批进程。
  (三)强化监督。市政府将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工作列为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标准厂房建设管理推进工作领导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推进工作的指导与督查力度,及时指导、协调解决标准厂房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与问题。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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