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7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温政办〔2005〕20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5〕2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在市建设先进制造业 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项目,节能、节电示范改造项目。 (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高/中费清洁生产方案示范项目。 (三)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先进节水技术与工艺的推广和应用项目。 (四)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加快能源供应结构调整的项目。 (五)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 (六)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项目。 第六条 扶持方式 实行项目投资补助和费用资助的方式,项目投资不包括基建和流动资金投资。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二)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国家和省级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五)研发机构开发节能、节电、节水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经市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六)根据省经贸委下达的指标,对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所支付的费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七)下达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以下配套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瑞安市、乐清市承担4 0%,永嘉、平阳、苍南县承担2 5%,其他县(区)不配套承担。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市经贸委、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投资审计报告以及节能、节电、节水、清洁生产等不同项目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凭证。 (二)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负担的除外),联合上报市经贸委、财政局。市经贸委、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三)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给相应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其中,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1.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市政府。 2.各县(市、区)财政和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绩效报告报市经贸委和财政局;市经贸委和财政局要不定期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发展工业循环经济。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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