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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0/9/26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成长型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每年从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有利于发展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必须有利于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有利于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二)突出重点原则。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经济效益佳、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以及重点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和商业银行等,有针对性地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三)公平公正与公开透明原则。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和商业银行等,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类别,均可申报。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全市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评估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以及依法成立重点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和商业银行等。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支持开展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训工作。包括创业培训、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等。
    (二)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是对成长型中小企业信息网络服务项目,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项目,开展中小企业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展销和技术交流项目,以及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综合或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创业指导与管理咨询服务项目的补助。
    (三)支持商业银行为成长型中小企业融资。对为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优质小企业融资信贷做出较大贡献的银行,给予一定的贷款风险补偿。
    (四)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重点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创业扶持、增资扩股扶持和扶优补助,原则上按温政办〔2004〕200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对成长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温政办〔2004〕200号文件执行,但扶持范围扩大到各县(市)的担保机构;创业扶持和增资扩股扶持一家担保机构分年度实施的可各享受一次。
    (二)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补偿。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5〕85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成长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培训工作的补助。按建设或培训项目实际支出30%以下(含3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四)专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以下配套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瑞安市、乐清市各承担40%,永嘉县、苍南县、平阳县承担25%,其它县(区)不配套承担。
    第七条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担保扶持项目的申报条件应符合温政办〔2004〕200号文件规定。
    (二)申报为成长型中小企业融资信贷风险补偿的银行,必须是市本级银行,并具有年度中小企业信贷计划和实施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成长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经市经贸委确认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同时,必须具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申报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训或创业指导与管理咨询服务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要求,拥有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或创业指导与管理咨询服务的相应资质;2.具有与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和其他设备;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4.无违法违纪不良纪录。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的意义、目标、内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社会经济效益等);2.项目审批表;3.工商营业执照;4.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信用担保扶持项目的申报材料按温政办〔2004〕200号文件执行。
    (二)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承担除外),联合上报市经贸委、财政局。
    (三)市经贸委、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四)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给相应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其中,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本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和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绩效报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上一条: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
条:温州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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