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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包装优秀品牌”评审认定工作细则
发表时间:2012/7/20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中国包装优秀品牌”评审认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包装行业品牌建设战略的实施,促进“中国包装优秀品牌”(以下简称优秀品牌)认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优秀品牌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优秀品牌认定是指中国包装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包联)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包装企业优秀品牌进行认定,具体工作由中国包装联合会包装规划委员会(简称包规委)负责。

  第三条 申报品牌依据《中国包装优秀品牌评估附则》之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优秀品牌认定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中国包装行业品牌标准化建设,引导行业内企业加强品牌意识、实施品牌战略、提升品牌竞争力,形成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业内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推动企业和行业创新意识提升。

  第五条 包规委将按照优秀品牌的评选标准,严格、准确的开展优秀品牌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优秀品牌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健康发展,支持和帮助行业企业合理推进品牌战略。

  第六条 各地方包装组织依本细则做好优秀品牌地方认定及推荐申报工作。

  第二章 优秀品牌申请认定程序

  第一节 初审程序

  第七条 由包规委对经地方包装组织按照《中国包装优秀品牌认定标准》进行地方认定并推荐申报的优秀品牌申请材料进行整理、登记。

  第八条 包规委负责通知材料不全的申报品牌在限定时间内补充材料。

  第九条 包规委不定期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优秀品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条 对于初审中存在异议的品牌,告知申报企业进行调整,并补充申请材料。对补充相关材料后任未符合标准的退回申报申请。

  第十一条 通过初审的品牌,进入复审程序。

  第二节 复审程序

  十二条 包规委负责安排评审专家组到企业实地考察并召开评审会,评审专家组由包装行业专家、品牌专家、地方包装组织代表及客户代表共同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按照《中国包装优秀品牌认定标准》和相关附则进行复审,并及时将评审意见报包规委。

  第十四条 包规委将评审专家组建议批复的品牌提交中国包装联合会会长办公会终审批复;对不建议批复的品牌,按相关规定退回申报申请。

  第三节 终审批复程序

  第十五条 经中国包装联合会会长办公会终审认定的品牌,由中国包装联合会正式发文批复,有效期两年。对未通过终审的品牌,按照相关规定退回申报申请。

  第十六条 包规委对认定批复的优秀品牌立卷归档。认定材料一案一卷。

  第十七条 包规委通过指定渠道公示被认定的优秀品牌。
  
  第四节 已认定优秀品牌的定期复审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优秀品牌,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的两年内,优秀品牌所属企业需按《中国包装优秀品牌评估附则》定期复审相关要求提供材料,由包规委组织专家组对其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复审的品牌将继续认定为优秀品牌,换发新证书,并通过指定渠道公示。

  第十九条 没有通过复审的品牌,将被取消优秀品牌资格,并通过指定渠道公示。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4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包规委。 


             二O一二年七月四日

 
上一条: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条: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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