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的卫生安全实施安全环保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与食品接触的塑料薄膜、容器。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以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产品要求
3.1.1产品质量应符合:
相关塑料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提交有效的检验报告证明。
3.1.2产品的安全环保性能应符合:
CSC/T2404。1—2004中国安全环保产品认证食品包装/容器类产品塑料制品技术要求
3.2认证申请
3.2.1认证单元划分
根据塑料食品包装制品在安全环保方面的特性,按如下原则进行认证单元的划分:(1)不同类别的塑料制品,即聚氯乙烯、聚碳酸酯、、聚乙烯、三聚氰胺、聚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尼龙塑料、丙烯腈—苯乙烯(AS)塑料、丙烯腈—丁二烯—苯二烯(ABS)塑料类产品应分别划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2)同一类别的产品中,如所用的主要原料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同一类别的产品中,如生产工艺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生产厂(场所)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3.2.2受控部件/材料
塑料产品包装制品的受控部件/材料包括:产品的主要原料和添加剂,以及他们的配比,还有印刷用油墨。
3.2.3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塑料产品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氢弹》(附件2),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3.2.4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要求符合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定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3.3产品检测
产品抽样和工厂审查同时惊醒,也可以在工厂审查前进行。
3.3.2抽样原则
同一申请认证单元的塑料食品包装制品,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如果是塑料薄膜产品,随机抽取一个批次的产品,每批随机取10捆,每捆剪取50cm×50cm尺寸1张,共10只张;如果是塑料成型品及塑料薄膜袋,随机抽区一个批次的产品,随机抽取10件,容量少于500ml时,抽取20件。
样品一半供检测用,另一半在申请人处保存两个月。
3.3.3产品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
依据CSC/T2401。1—2004中国感安全环保产品认证要求,若任何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则判定不符合安全环保产品认证要求。
3.3.4受控部件/材料管理要求
为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安全环保认证技术要求,获得认证的产品,当受控部件/材料的制造商发生变化时,申请方应及时向认证中心备案,提交包含3.3.3规定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经认证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
3.3.5免抽样原则
如果申请方能提供认证产品在申请日前一年内的,符合认证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且是由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抽样检测,可对此产品所代表的认证单元免于抽样检测。
3.4初始工厂审查
3.4.1审查内容、范围和原则
工厂审查内容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厂审查应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
对包装用耐压容器,检查员要现场验证证明材料,确认其耐压性能是否符合或超过相应国家标准。
工厂审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工厂审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安全环保指标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审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安全环保指标的关键部件和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工厂的实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随况进行现场确认。
3.4.2审查结论
工厂审查符合要求或出现不合格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在不合格项整改并经验证合格后给予认证注册资格,轻微下合格项应当在3个月内采取纠正措施。
工厂审查出现严重不合格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或不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当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时,申请方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中心提出再次审查申请,逾期不作申请及再次审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申请方不能获得产品认证资格。
3.4.3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复杂程度,确定审查人日数。
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1评价与批准
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中心向申请方颁布安全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并与申请方签定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办理标志使用、认证公告等事宜。
3.5.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是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检验费用起计算(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或收到工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6获证后监督
3.6.1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为12个月,在初次审核至复评之间应确保二次监督审核。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的;
(2)认证中心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号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如因故不能如期进行监督审核时,工厂须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书的使用。
3.6.2监督内容
获证后监督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查及获证产品的抽样、检测。
3.6.2.1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
认证中心根据《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每次监督审查的项目可以进行选择,在证书有效期内应覆盖《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审查时间一般为初次审查人日数的三分之一,但不少于2个审查人日数。
证书有效期满,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或称复审)每3年为一次全面审查周期。
当证书持有者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出现严重不合格时,监督审查结论为推迟确认时,自确认审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持有者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月,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中心提出再次监督审查申请。审查结论为不推荐确认时,在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予以撤消,并停止证书持有者认证资格。
3.6.2.2产品的监督检验
对获证产品,认证中心每年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 (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取1个型号的2个样品送检。具体抽样方法、型号和要求按认证中心年度计划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3.3.3。对抽取样品的检验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检验任务。
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型号,自确认产品不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证书持有者将该型号产品认证证书送交认证中心。证书持有者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在3个月内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中心提出再次监督检验申请。认证中心重新制定抽样方案,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安全环保产品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持有者所有获证型号不符合安全检验环保产品认证要求。
3.6.3结果评价
3.6.3.1监督审查和监检验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资格,允许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发现的不合格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告。
3.6.3.2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审查和检验的证书持有者,认证中心将收回该证书持有者全部认证证书。
3.6.4生产状况确认
发生下述情况时,申请方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中心;
(1)证书持有者搬迁,通信地址变更;
(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年度监督实施过程中应确认申请方的生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4.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当证书持有者申请范围扩大或缩小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消和注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进行确认及处理。
4.1认证范围的扩大
4.1.1新型号的扩大认证
新型号产品,且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申请方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现场工厂审查,待年度监督时,对扩项产品一致性进行重点核查。
4.1.2生产场地的扩大认证
当获证产品增加到一个新的生产场地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对新生产场地按3.4要求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其生产的已获证的产品型号一般不再送样检验,如受控部件/材料与原备案清单不一致时,应按认证中心有关规定及3.3.4规定进行备案。
4.2认证范围的缩小
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认证中心根据获证产品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要求。
4.2.1认证单元的缩小
认证中心撤消/注销并收回该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或更改(减少同一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型号。
4.2.2生产场地的缩小
认证中心撤消/注销并收回所有该生产场地的各型号产品认证证书。
5.人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认证中心每年通过定期督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获得保持资格。未经年度有效性确认,则所持认证证书无效。
5.1.2认证证书的变更
5.1.2.1变更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在产品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没有发生的前提下,其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变更或获证申请方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场地所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5.1.2.2变更批准及换发证书
认证中心根据《认证更改条件及程序》,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 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5.1.3认证证书的延长
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个月,证书持有者需继续持证的,可申请延长使用认证证书,并向认证中心提交延睁型号产品的检验报告认证中心确认批准后,颁发新的认证证书。必要时仁政认证中心可对申请延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5.2认证证书的暂停、撤消和注销
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过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消和注销的条件和程序》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6.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应认真履行与认证中心签定的《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
6.1标志样式
6.2标志使用
在产品、产品最小包装和/或说明书上使用认证中心印制的或获证企业自行印刷的认证标志。
6.3标志使用备案
标志使用的具体方案(具体部位、形式和必要的文字注解),申请方证书持有者必须在使用之前,报认证中心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1.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8.应用公开文件
本规则引用下述公开文件: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注销及撤消认证的规定》
《认证更改》
中国安全环保产品认证商品包装/容器类产品
塑料制品技术要求
1.标准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塑料食品包装/容器的中国安全环保产品认证的认证标准。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塑料食品包装/容器的安全环保认证产品种类、基本要求、环保要求和实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薄膜、包装袋、容器。
1、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9681—1988 食品包装用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9687—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9688—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9689—1988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9690—1988食品包装用三氯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
GB13113—1991食品包装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14942—1994食品包装、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16332—1996食品包装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17030—1997食品包装、包装材料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
GB17326—1998食品包装、包装材料用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17327—1998食品包装、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5009152—2003食品包装用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和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树脂及其成品中残留丙烯腈单体的测定
3定义及产品分类
3.1塑料食品包装/容器
(1)与直接食用物品或调味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
(2)材质用氯乙烯、聚碳酸酯、聚乙烯、聚丙乙烯、三聚氰胺、聚丙烯、聚骗二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尼龙塑料等制成。
3.2塑料食品包装/容器的安全环保认证按产品的材质分类:
(1)聚氯乙烯类制品
(2)聚碳酸类制品
(3)聚乙烯类制品
(4)聚苯乙烯类制品
(5)三聚氰胺类制品
(6)聚丙烯类制品
(7)聚偏二氯乙烯类制品
(8)聚对苯二甲酸乙耳醇酯类制品
(9)尼龙塑料类制品
(10)丙烯腈—苯乙烯(AS)类制品
(11)丙烯腈—丁二烯—苯二烯(ABS)类制品
4.基本要求及检测项目
4.1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执行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4.2产品的卫生标准和检测项目应符合以下国家标准
4.2.1聚氯乙烯类制品:
GB9681—1988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检测项目有:氯乙烯单体、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实验
4.2.2聚碳酸酯类制品:
GB14942—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检测项目有: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实验
4.2.3聚乙烯类制品
GB9687—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检测项目有: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实验
4.2.4聚苯乙烯类制品:
GB9689—1988食品包装用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检测项目有: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重金属、脱色实验
4.2.5三聚氰胺类制品:
GB9690—1988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
检测项目有:甲醛、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实验
4.2.6聚丙乙烯类制品:
GB9688—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检测项目有: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实验
4.2.7聚偏二氯乙烯类制品:
GB/T17030—1997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检测项目有:偏氯乙烯单体、氯乙烯单体、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实验
4.2.8聚对苯二价乙二醇酯类制品:
GB73113—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检测项目有:娣、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 属、脱色实验
4.2.9尼龙塑料类制品:
GB16332—1996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
检测项目有:乙内酰胺、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实验
4.2.10丙烯腈—苯乙烯(ABS)类制品:
GB17327—198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检测项目有:丙烯腈单体、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实验
4.2.11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类制品:
GB17326—199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检测项目有:丙烯腈单体、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实验
5特殊要求
5.1塑料食品包装/容器不得使用回收再利用的原材料进行生产。所用树脂应相应符合以下标准。
GB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9692—1988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9693—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13114—1991食品包装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树脂
GB13116—1991食品包装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卫生标准
GB15204—1994食品包装、包装材料用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卫生标准
GB16331—1996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6树脂卫生标准
5.2塑料食品包装/容器的材质配方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各添加剂应符合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助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
5.3包装材料的印刷层不应与食品直接接触,经过印刷的食品包装必须充分干燥,企业的技术文件应对此有相应的规定。
5.4塑料包装应便于回收再利用。
5.5包装压力容器的耐压性能应符合相应的包装产品标准。
6实验方法
6.1产品检测方法按其材质,按照以下国家标准进行。
6.1.1聚乙烯、聚苯乙烯、聚苯烯类产品按GB/T5009。60—200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的规定执行。
6.1.2三聚氰胺类产品按G8/T5009.31—2003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的规定执行。
6.1.3聚氯乙烯类产品按GB/T5009.67—2003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的规定执行。
6.1.4聚碳酸酯类产品蒸发采纳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和脱色实验按GB/T5009。60—2003执行,采样和浸泡方法执行GB14942—1994的规定;游离酚按GB/T5009.69—2003的规定执行。
6.1.5聚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类产品按GB/T5009.101——2003和GB/T5009.60—2003D 规定执行。
6.1.6尼龙塑料类产品按G8/T5009.125—2003和GB/T5009.60—2003的规定执行。
6.1.7聚偏二氯乙烯(PVDC)类产品按GB/T5009.60—2003和GB/T5009.152—2003的规定执行。
6.1.8丙烯腈—苯乙烯(AS)类产品按GB/T5009.60—2003和GB/T5009.152—2003的规定执行。
6.1.9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类产品按GB/T5009.60—2003和GB/T5009.152—2003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