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为加强对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其调控和引导作用,根据省财政厅、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5]83号),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的要求,支持制造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信息化以及产业集群服务功能、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三)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激发和调动广大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投入力度,积极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和科研成果产业化。
二、资金来源
从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扶持重点
(一)优先支持省、市“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运用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二)大力支持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息化建设。
(三)支持培育带动制造业集群化发展的核心企业,支持面向产业集群的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申报条件
(一)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以及有关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商)会(建设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二)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三)经市级以上经贸部门立项并实施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技术中心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面向产业集群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五、补助标准
(一)省级技术创新项目按省财政补助额的30%-50%给予配套补助,其中,省级以上(含省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按该级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但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市级技术创新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面向产业集群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省级新(高新技术)产品项目通过鉴定后,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
(四)下达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以下配套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瑞安市、乐清市各承担40%,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各承担25%,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不配套承担。
六、申报程序
(一)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或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温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批文(包括鉴定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等复印件(一式2份),同时提供项目实际投资的有效凭证。
(二)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负担的除外),联合上报市经贸委、财政局。市经贸委、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三)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给相应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七、资金管理
(一)项目立项后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完成的,可享受一次性资助。
(二)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两级经贸、财政部门分别承担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职责,并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市经贸委、财政局不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