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温州包装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新闻动态 行业资讯 企业名录 会员风采 在线留言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供求市场
 
产品供求
行业资讯
会展信息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温州包装联合会 -> 首页 > 政策法规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0/9/26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各种食品包装用原纸。
 
  第三条 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应符合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作好各环节的卫生工作,防止污染。
 
  第四条 生产加工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原料(包括纸浆、粘合剂、油墨、溶剂等)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
 
  (一)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
 
  (二)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三)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第五条 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第六条 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
条: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凤南路26号浙江大学温州研究院11号楼305室   邮编:325028
电话:0577-86786980 传真:0577-88717663
Copyright@2009-2010 温州市包装联合会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