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意见》(浙委办〔2014〕49号)、《温州市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总体方案》(温政办〔2013〕170号)和《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温政办〔2014〕127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结合温州实际,编制了《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职能转移目录》)和《温州市市本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职能转移的单位应当根据《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要求,制定职能转移方案,报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委办,联系电话:88960611)审核。
二、经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职能转移申请事项,由单位根据《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三、《职能转移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单位要在每年9月底前向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拟向社会组织转移的职能事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列入《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社会组织目录》作为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依据。《社会组织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市民政部门每年定期接受市本级社会组织申请(联系电话:89985162),经审核符合条件要求的,列入《温州市市本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