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1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结合温州市实际,编制了《2014年-2015年温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年度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为《指导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指导目录》,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目录,明确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具体实施项目,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及时将具体实施目录、组织实施方案等情况向社会公示。
三、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各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附件:《2014年-2015年温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年度指导目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