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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助企强工的若干意见
发表时间:2014/3/21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助企强工的若干意见
温政发〔 2014 〕2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十大举措”,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扎实推进助企强工、赶超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机器换人”技改补助力度。对市区企业一年内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由市财政对国际先进进口设备奖励15%,国产高档设备奖励10%;对单个企业补贴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二、加大企业规范提升发展培育力度。对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转规(限)上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规改股”企业,按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温政发〔2012〕87号)有关政策予以扶持。由各地政府牵头建设的小微园,要优先安排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和“小升规”培育对象企业入园;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小微园,按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和“小升规”培育对象企业入驻数量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以及经信、统计、国税、市场监管、金融办等责任单位,在年度考绩中视“小升规”等工作完成情况酌情予以加减分。

  三、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对入库税收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工业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奖励。

  四、加大企业整合重组力度。对企业整合重组或融资性股权质押过程中发生股权结构变化,由市场监管部门先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函告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企业整合重组相关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整合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规费,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予以优惠,并允许企业在两年内补缴。对市场监管、税务、国土、住建等责任单位,在年度考绩中视企业整合重组推进情况酌情予以加减分。

  五、加大工业供地力度。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除鹿城、文成、泰顺和温州生态园外),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要有40%用于工业。对市区、市级功能区超额或未完成市政府下达工业供地和小微园供地年度目标任务的,相应增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以及经信、国土等责任单位,视工业供地、小微园供地完成情况,在年度考绩中酌情予以加减分。

  六、加大重大工业项目引进力度。对引进的制造业总投资超20亿元和临港产业超50亿元的重大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并对投资方进行特别奖励。对引进超20亿元和50亿元且一年内到位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30%的重大工业项目责任单位和所在地政府,市委市政府在年度考绩中给予记功嘉奖,酌情加分,并确定为工业类优秀单位。

  七、加大产业集群培育力度。对市区企业取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国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财政奖励。

  对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龙头企业订单本地化生产,每增加1家配套企业(与龙头企业开票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由同级财政奖励龙头企业10万元。

  八、加大企业用能置换力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出全市单位GDP能耗20%以上,企业主动关停不属于强制淘汰范围、但属于限制类的产能,由同级财政给予腾出的用能空间每吨标准煤500元的奖励,单一企业补贴上限为100万元。该企业在今后三年内新上项目时,腾出的用能空间可以作为等量或减量置换指标。

  九、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奖惩力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办法,实行财政性存款调度制,对考核优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年期地方财政性资金存款支持;对考核排名居后的,相应扣减地方财政性存款,暂停一年其与政府性项目的合作。

  十、加大企业发展环境优化力度。实行涉企检查收费罚款行为内部备案和报批制,推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行“企业宁静日”制度,除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等检查外,一般性的检查安排在每月10日至15日,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

  本意见涉及的同级财政补助费用,按现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有关涉工惠企文件仍然继续执行,同一事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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